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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起源·六法全书

来源:何勤华等著:《法律名词的起源》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73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通称,是“六法”及相关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一般认为,“六法”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六大部门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是中国法律自清末开始近代化以来的最完整总结,是中国法律近代化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奠定了日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础,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其在中国历史上特殊的重要意义。

“六法”一词由来已久,它来源于西方大陆法系各国的六法典,最早的当属法国。1804年法国制定了《民法典》,l806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807年制定了《商法》,1808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1810年制定了《刑法》,再加上1791年制定的《宪法》,合称法国六法。德国也于1900年前后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1871年颁布了《刑法典》,1877年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再加上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也称为六法。日本明治维新仿学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加上1890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裁判法》,1898 年颁布《民法典》,1899年颁布《商法典》,1907年颁布《刑法典》,合称日本六法。《刑法典》的颁布实施,宣告日本近代六法体系初步形成,标志着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西方各国六法体系传入中国,目前可考的最早的是1870年箕作麟祥翻译法兰西六法[①]20世纪初期,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又出版了一批介绍六法的专著,如1911年出版的日本六法全书1913年出版的德国六法法国六法等,均向当时的中国输入与传播成文法律主要为六法的意识。

在法律近代化的时代趋势推动下,晚清政府进行修律,相继推出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但一方面,由于清政府的修律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又由于清政府很快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覆灭,其修订的法律大多为草案的形式,未来得及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六法体系未真正确立;以后的临时政府更是短暂,仅仅三个月的时间,政权的确立与稳固是革命党人面临的最大问题,他们无暇也无力顾及六法体系的构建;南北议和之后,至1927年,中国进入了北洋军阀统治阶段,这近十六年的时间,尽管北洋军阀各据一方,依附于背后的帝国主义集团,但时代也驱使他们要继续推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北洋政府继承清末修律的成果,初步建立起中国的六法。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最早的关于北洋政府的六法的材料是1913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出版的一套中华六法,全书共六册,介绍北京政府的六种法规。当时的六法指《暂行法院编制法》、《暂行新刑律》、《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六法的修订,并且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是当时中国名义上的合法政府,实行对全国的统治,因此立法步伐也大大加速,前期制定的大量法律草案也逐步得以生效和实施。此时,对六法基本上就统称为六法全书了。目前可以可到的最早介绍南京国民政府六法的著作是由郭卫辑校的专著《现行六法全书》,该书于1932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该书内容包含了国民政府的各种法规,包括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民法、公司法等,此后,研究六法的专著也层出不穷,六法全书逐渐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总称了。

长期以来,有关六法全书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六法究竟指哪六法?第二,如何评价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由于六法全书”是一部法律汇编,起先一般认为“六法”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只有那些不能为民法所规范的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才单独立法,商法不是单独的法律部门,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取代商法成为六法之一。从现行台湾地区的法律分类来看,一般也是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种方式来进行归类。

关于“六法全书”的评价问题,也经历了一番曲折。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2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由当时担任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同年32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以下简称《训令》)。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为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指示》与《训令》所确立的精神与原则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性纲领和基本原则,并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长期与深远的影响。[②]可想而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下,“六法全书”是作为剥削阶级的法律而被全盘否定的。

历史的作用就在于让我们能从结果中去反思,从摧毁旧法制带来的危害后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六法全书”的价值。

摧毁旧法统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进程被迫中断,中国又出现了一段法律真空时期,这使得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以政策治国、以党代政,中国传统社会蔑视法律、轻视法律的传统心理又重新高涨,中国法制现代化重新回到了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的老路上。由此可见,六法全书是中国自从清末修律开启中国法制近代化之门到1949年,中国法律移植西方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初步走上法律近代化的成果,是今天中国法制进一步实现现代化的有益基石,这一价值是无法抹杀的。

 



[①] 参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 页。

[②]参见范进学:《废除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之思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